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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4/6/26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 实现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
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
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
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
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
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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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
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
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
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
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
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
著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
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
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
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
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
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
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
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
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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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
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
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
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
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
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 和其他事项),
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
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
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
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
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
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
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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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
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
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
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
一种高水平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
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
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
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
两个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
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
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
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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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
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
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
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
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
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
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
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
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
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
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
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
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
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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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
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
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
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
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
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
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
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
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
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
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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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
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
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
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
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
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
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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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
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
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
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
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
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
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
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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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
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
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
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
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
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
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
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
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
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
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
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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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
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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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
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
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
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
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
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
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
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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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
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
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
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 文件和其他事项),
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
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
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
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
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
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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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
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
(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
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
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
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
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
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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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
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
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
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
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
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
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
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
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
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
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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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
准则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
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
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
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
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
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
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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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
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
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
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
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
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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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
求。
第三条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
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
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
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
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
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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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
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
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赖。
第二章 定 义
第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
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
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
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
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
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
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
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九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
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一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
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二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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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
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
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
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
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五条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
体。
第十六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
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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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
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
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
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
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
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
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
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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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
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
遵守情况形成结论。
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
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
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除非法
律法规禁止);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
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
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
当的。
第二十七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
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
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
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2
第四节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
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以便能够: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
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
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
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涉及咨询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
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
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
认可;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3
(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
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
(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
的重大判断以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
审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
告的恰当性。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
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三)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4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
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
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节 监 控
第三十七条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监控过程,以合理保
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
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通
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实施监控过程的结果,并考虑监控信息提及的
缺陷是否会对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识别出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
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
(二) 针对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
论,以及为支持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讨论;
(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
(四)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
第四十条 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
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5
施;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
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
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
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
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
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
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
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7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
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
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
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
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
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
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
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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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
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
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
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
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
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
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29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
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
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
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
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
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
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
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
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
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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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
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
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
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
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
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
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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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
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
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
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
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
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
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
二十四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
二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32
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
别出的错报》第十六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
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八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九
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
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三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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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
相关的责任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
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
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
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导的是
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
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
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
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34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
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
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
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
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
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
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
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
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
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
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
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
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
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
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35
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
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
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
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
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利用
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
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
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
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
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
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
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目 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36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
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
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
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
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
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
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37
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
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险
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
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
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
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
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
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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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
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
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
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
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
计师应当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
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
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
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
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
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
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
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
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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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
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
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
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
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
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
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
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
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
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
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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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
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
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
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由于
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
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
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
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
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
属于由于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
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
表过程中作出的调整是否适当;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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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
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
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
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
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
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
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
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
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
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
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
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
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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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还
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
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
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
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
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
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
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
可能是由于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级别的管理
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
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
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
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
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
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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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
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
会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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