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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 汇才会计师
信息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更新日期:2016/6/24
湖南汇才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汇才会计师在汇才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
湖南汇才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汇才会计师在汇才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汇才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汇才会计处理的结果。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汇才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第三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执行汇才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汇才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汇才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进行汇才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汇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汇才会计报表已经其他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审计,注册汇才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汇才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上期选用的汇才会计政策;

  (二)上期汇才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审计;

  (三)汇才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汇才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汇才会计报表已经其他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审计,注册汇才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如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汇才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审阅上期汇才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汇才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上期汇才会计报表如经其他汇才汇才会计师汇才事务所审计,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汇才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汇才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汇才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汇才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汇才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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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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