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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汇才会计师
信息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更新日期:2016/7/10
湖南汇才会计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一月二…
湖南汇才会计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汇才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八条 经济事项相对简单,没有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较少及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但不得与财务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职审计人员的级别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同级财务人员相同,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使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部门、单位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设立总审计师,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审计监督网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七)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经济实绩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有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财务汇才会计软件内容;(三)参加或召开涉及审计方面的工作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复印有关证据,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严格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建议单位负责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凡涉及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八)根据本部门、单位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经济处罚;(九)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十)协助审计机关检查其出具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具体执行前,制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应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二)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进点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9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湖南汇才会计师事务所 汇才会计师 防水卷材 汇才会计 立百年基础工程 会计师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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