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 湖南汇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电话:0731-85510444
  • 联系邮箱:362971827@qq.com
  • 地 址:长沙市韶山南路1号(竹塘路)湘水一城1栋1501室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详细信息

关于印发《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 汇才会计师
信息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更新日期:2016/7/18
湖南汇才会计师: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特制定《文化企事业法…
湖南汇才会计师: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特制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文化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企事业)。

  第三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任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离任手续。

  第四条 对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监督法定代表人工作。通过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和评价,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察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划分

    第七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分别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制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办理文化部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九条 省以下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委托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此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二)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四)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正确性;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严密有效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性;

  (七)是否维护了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要就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作出评价,包括:

  (一)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实现与否;

  (二)企业经营决策和事业发展决策有无失误;

  (三)经济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四)社会效益目标是否兑现。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要会同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将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根据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发出的有关离任通知作出审计安排。

  第十五条 实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

  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前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待审计组进驻后,将自查报告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下列资料: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书;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应包括第三章各条所列内容);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经济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听取法定代表人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汇才会计凭证、汇才会计帐簿、汇才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任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后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意见退回审计机构。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所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一并提交所在审计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根据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由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该单位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所列各项要求。 湖南汇才会计师事务所 汇才会计师 防水卷材 汇才会计 立百年基础工程 会计师 会计师
www.beian.miit.gov.cn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新浪微博: